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法制审核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承办部门负责法制审核初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法制审核机构原则上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
第七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自法制审核机构依照本单位职能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法制审核人员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为履行法制审核职责提供辅助性法律服务,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适当扩大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及金额等因素,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的行政执法事项,由承办部门在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中列明。
第三章 审核规范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调查取证记录。
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1.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2.风险评估报告;
3.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主体为人民政府的,承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制审核材料时,还应当附上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
(二)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部门或机构:
1.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权限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具体审核建议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对具体审核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充分协调研究。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承办部门或者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未按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原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印发的《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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