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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原环境保护部
2014/7/1
标准规范
GB
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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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原文链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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