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
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的有关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 号)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定义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违法过错和危害后果,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优先运用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二、适用对象
适用执法观察期的对象如下:
(一)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三、适用情形
当事人近二年首次违法,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定执法观察期的违法行为;
(二)国家、省规定的适用执法观察期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仅违反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未造成环境损害后果或环境损害后果轻微的;
(四)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前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在违法行为被检查发现当日完成整改的。
同时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情形和执法观察期适用情形的,优先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程序。
本点所称“近二年”指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二年。
四、排他情形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存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九)项情形:
1.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3.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4.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
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6.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7.经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8.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9.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二)构成拒绝检查、逃避监管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存在《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七条第(一)项从重处罚情节所列的情形:
1.一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含2次)以上的;
2.不配合调查取证;
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或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毁,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
4.造成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5.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7.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决定不予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不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
1.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或执法观察期,且对当事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决定不予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2.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3.违法向环境排放或者倾倒危险废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等有害有毒物质的。
五、办理程序
(一)执法观察期启动阶段。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后,认为当事人符合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提出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需整改的违法行为内容、要求、时限等,及时发出《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除常规内容外,还需要包括告知当事人对其给予执法观察期、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违法行为的整改内容、要求、时限、达到执法观察期整改要求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已采取柔性执法方式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做好过程记录并附卷。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违法行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观察期期限。针对违法排污类行为一般给予两周以内观察期,针对涉及行政许可类行为可以根据许可办理所需的必要时限给予较长的观察期,但案件的办理期限不得超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复查阶段。当事人按照《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材料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现场核实整改完成情况。当事人未在执法观察期内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执法观察期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调查人员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复查时,除对原已发现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外,还应对当事人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当事人开展全方位合规性检查,引导适用观察期企业主动开展全面排查,合法合规生产。
(三)作出处理决定阶段。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梳理前期收集固定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柔性执法材料、当事人整改材料、整改核实材料等,根据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配合柔性执法的情况,以及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复查情况,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执法观察期不予处罚情形、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提出意见。
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当事人,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原违法行为和观察期内新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
六、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