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14—2020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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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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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及其装用的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达标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 — 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
— 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 林业机械;
— 机场地勤设备;
— 材料装卸机械;
— 雪犁装备;
— 工业钻探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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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及其装用的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达标检查、在用符合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
— 空气压缩机;
— 发电机组;
— 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
— 水泵。
三轮汽车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额定净功率小于 37kW 的船舶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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