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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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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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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