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油气开发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分类:规章

索引:重大变动

  性质:

  1.主要建设内容由海洋油气开发转变为其他类型。

  规模:

  2.原油或天然气年产油当量增大30%及以上。

  3.原油或天然气储罐总容量增加30%及以上。

  4.新钻井数量增加30%及以上。

  5.原油或油水混合集输干管长度增加10%及以上,或其他管缆总长度增加30%及以上。

  地点:

  6.生产设施位置调整导致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超过原环评结果。

  7.管缆穿越新的环境保护目标,或在环境敏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路由发生变动,无害化穿(跨)越方式除外。

  生产工艺(含施工工艺):

  8.原油或油水混合物运输方式发生调整。管道输送物料种类由生产水、天然气等其他种类介质变为原油或油水混合物。

  9.原油、油水混输管道由双层结构变为单层结构,或输送量超出管道原设计最大输送能力。

  10.表层套管下入深度减小 30%及以上或防喷器组等井控装置压力等级降低。

  11.开采方式由天然能量开发调整为水压驱动、化学驱动、热力驱、微生物驱、气驱等非天然能量驱动;工程内容增加压裂等储层改造方式。

  12.最大允许井底注入压力与最小地层破裂压力比值增大。

  13.管缆施工方式发生变化,并导致环境敏感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超过原环评结果(如环境敏感区内海底表面敷设调整为挖沟铺设,定向钻等无害化穿(跨)越调整为施工扰动性穿越等)。

  环境保护措施:

  14.新增废水/钻井液/钻屑排放口、排放口位置调整或排放方式变化(如水下排放口调整为表层排放口,排放口向环境敏感区方向移动等),导致环境敏感区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超过原环评结果。

  15.滩海陆采油气田、海上油气田陆岸生产设施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6.滩海陆采油气田、海上油气田陆岸生产设施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加重。

  17.配套溢油拦截、事故废水暂存等主要环境风险应急设施、物资变化,导致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

  其他:

  18.建设地点、生产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等变动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

  (2)海上生产设施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或年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

  (3)入海钻屑、钻井液最大排放速率增大 10%及以上或排放总量增加30%及以上。

  (4)陆岸生产设施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相应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相应噪声污染影响加重的;位于达标区,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

  19.其他可能导致不利生态环境影响显著加重或环境风险显著增大的变动。

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并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50项“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所列环境敏感区,本清单中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海洋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