铀矿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适用于铀矿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一、铀矿冶
规模:
1.铀矿石开采量增加20%及以上。
2.地浸采铀浸出液抽出量增加20%及以上。
3.水冶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4.项目重新选址。
5.采矿回风井、尾矿(渣)库、废石场、堆浸场、地浸集液池(罐)、蒸发池和水冶厂房等设施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建设地点,导致辐射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6.采矿工艺发生改变。
7.地下开采通风方式由压入式改为抽出式。
8.矿石浸出工艺在地表堆浸、原地爆破堆浸和常规搅拌浸出之间改变。
9.堆浸工艺和地浸工艺的浸出剂发生改变。
10.浸出液收集方式在集液罐和集液池之间改变。
11.分离工艺发生改变。
12.沉淀工艺的沉淀剂发生改变。
环境保护措施:
13.废水由循环利用改为处理后排放。
14.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能力改变导致新增污染物种类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由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15.抽注比改变0.1%及以上。
16.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减少10%及以上。
17.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8.新增废水排放口。
19.废水排放口的位置改变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20.尾矿(渣)库和废石场的数量增加。
21.尾矿(渣)库的设计库容和废石场的设计堆放量增加20%及以上。
22.尾矿(渣)库存放其他种类矿山尾矿(渣)。
23.主要生态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24.特殊敏感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发生变化。
二、铀矿冶退役
退役治理目标:
1.退役治理目标发生改变,即由无限制开放或使用改为有限制开放或使用,或者由有限制开放或使用改为无限制开放或使用。
源项:
2.新增退役治理范围(源项)。
退役治理方案:
3.新增长期监护设施或废水处理设施。
4.尾矿(渣)、废石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改变集中处置地点。
5.新增尾矿(渣)库或尾矿(渣)库重新选址。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水排放口的位置改变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主要生态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
8.特殊敏感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