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23日

分类:规章

索引:重大变动

  适用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废水处理工艺变化或进水水质、水量变化,导致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5.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污泥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污泥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