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制定机关:原环境保护部

施行日期:2018年01月30日

分类:规章

索引:重大变动

  适用于铜、铅、锌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冶炼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2.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3.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冶炼炉窑炉型、数量、规格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含二次资源、再生资源)、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4.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5.冶炼炉窑烟气、制酸尾气或环境集烟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6.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