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制定机关:原环境保护部

施行日期:2018年01月30日

分类:规章

索引:重大变动

  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焦炭(含兰炭)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常规机焦炉及热回收焦炉炭化室高度、宽度增大或孔数增加;半焦(兰炭)炭化炉数量增加或单炉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装煤方式、煤气净化工艺或厂内综合利用方式、熄焦工艺、化学产品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主要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7.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8.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

  9.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