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制定机关:原环境保护部

施行日期:2015年06月04日

分类:规章

索引:重大变动

  性质:

  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规模:

  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

  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生产工艺:

  6.锅炉类型变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冷却方式变化。

  8.排烟形式变化(包括排烟方式变化、排烟冷却塔直径变大等)或排烟高度降低。

  环境保护措施:

  9.烟气处理措施变化导致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量)增加或环境风险增大。

  10.降噪措施发生变化,导致厂界噪声排放增加(声环境评价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