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

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20年07月16日

分类:规章

索引:地方政府其他规定 大气

已修改,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8月15日

  为加大黑烟车整治力度,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依法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本通告中的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柴油车。

  二、对违反本通告交通禁令标志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检测或电子抓拍等方式进行取证,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三、本通告自2020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